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信息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校园信息管理和对校园信息平台舆情的引导与监控,确保校园信息平台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其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信息管理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努力使校园信息平台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阵地,成为广大师生员工的重要服务平台,成为学院发展成就的展示窗口。
第三条 学院校园信息平台是面向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校园的基础服务系统,服务对象为学院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校园信息平台上所有用户有义务向信息技术中心、组宣办等职能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情况。
第四条 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坚持“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校园信息平台用户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追究”的原则。校园信息平台相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校园信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有害信息。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入学院校园信息平台的用户。适用于所有校园信息发布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QQ等平台。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分别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建设、校园网络建设,监督和检查校园信息发布和管理情况,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第七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为信息管理工作提供一切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组宣办对学院各级网站信息内容及舆情进行引导和监控,对网站内出现的错误、不良信息进行处理,并上报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成立本单位信息管理小组,组长由本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作为本单位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管理的全面工作,对本单位入网计算机的使用安全和各平台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各单位需配备1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懂网络技术的教职工担任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修改和网络舆情的引导与监控,并对所发布信息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信息管理小组须接受学院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信息管理员接受信息技术中心和组宣办的指导和培训。《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报信息技术中心、组宣办存档。小组成员或信息管理员变动,要重新填写相应表格,及时备案。
第三章 用户接入和管理
第十条 拟开通校园网的单位,须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网站开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组宣办、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单位存档备案),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入网手续,并为其分配指定的二级域名和网站空间,网站完成后报组宣办对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批,合格后公开发布。拟开通微信公号、微博,开发校园APP平台单位报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禁止教学、科研、管理等单位在校园信息平台以外设立网站。禁止个人以学院名义,用学院标识开通微信公号、微博、开发校园APP平台。
第十二条 学院不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服务。
第十三条 入网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入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信息网络或使用信息网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手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入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允许私设代理服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信息平台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用户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网络账号及密码,如因密码泄露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户(在教学和办公区通过校园信息平台上网的用户)应在上网计算机上设置开机密码,并对本计算机所发出的各类信息负责。必须使用本单位申请的上网账号和IP地址上网,并确保专人使用,责任落实到人。严禁使用路由器多人同时上网。
第十九条 有网络实验室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教职工兼任网络实验室负责人,严格控制网络使用,做好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户和网络实验室必须统一使用校园信息平台作为出口,接受学院对上网用户使用网络行为的统一审计与监督,禁止接入ADSL和服务商提供的光纤。
第二十一条 凡是涉及在校园内进行网络及通信项目建设、改造,均由学院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网站、微信公号、微博、APP平台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单位必须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并保证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级网站的基础数据每年更新两次,分别在3月31日和9月30日前进行,新闻、通知等动态信息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主页改版由信息技术中心、组宣办共同完成。校园简介等基础数据更新工作由院长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信息确定后,经学院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存档后上传。
第二十五条 各系、行政部门网站改版和网页基础数据更新工作由本系信息管理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信息确定后,经本系信息管理小组组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查并存档后上传。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主页的动态信息(学院新闻、焦点新闻、公告通知)由组宣办负责审核、发布。各单位网页动态信息(通知、新闻、工作动态)由本单位信息管理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本单位信息管理员发布。各级网页动态信息必须及时更新,重要的新闻动态须发学院官网,要把已在本部门网站发布的“新闻链接”发到组宣办,由组宣办报领导审核后发到校园网主页。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信息平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信息技术中心可根据情况提出警告或终止其使用权限;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并提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低俗文化信息;
(七)转载邪教网站或其他非法网站的信息;
(八)损害学院声誉和形象;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二级网站建设
第二十八条 二级网站总体要求
1.二级网站的整体规划应既与学院一级网站的整体形象一致,又要体现各单位的自身特色和风格,要求简洁大方,制作精细,按宽屏尺寸制作。
2.二级网站上应呈现学院全称,校名原则上应在网站名左侧、上侧或左上侧,并保证学院标识的庄严、规范。
3.二级网站要保持网站栏目结构和页面内容组织结构上的相对稳定,栏目设置需清晰明了,注重网站的服务功能。
4.介绍性文字要符合规范,不能出现格式、标点、文字等方面的错误。
5.二级网站如果设友情链接栏目,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特别是不能链接到商业网站和非法网站。
6.二级网站中涉及的人员简介内容一般依次包括:姓名,性别,籍贯,职称,职务,分管工作或学术方向,涉及相关个人信息需经本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网站要求
1.各系网站应设有本系专业概况、机构设置、师资队伍、教学科研、党建工作、学团工作、通知、新闻等栏目。除上述内容外,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设其他相关栏目和特色栏目。
2.本系专业概况为整体性描述,内容要经系主任严格审核。
3.机构设置栏目包括党政领导机构、科研机构等。
4.师资队伍栏目需按职称情况分列教师名单。
5.教学科研栏目包括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实习实践、招生就业、科研机构、科研团队、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等内容。
6.党建工作分教职工和学生两个方面。包括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安排,发展党员规定,党员培训,党员学习活动,优秀党员介绍等内容。
7学团工作要包括日常管理规定、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分团支部工作、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各管理部门网站要求
1.各管理部门网站栏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建议包括:部门简介、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人员分工、规章制度、最新通知、党建工作等内容。
2.部门简介为本部门整体性描述,内容要经本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
3.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人员分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4.规章制度为本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整理后分类列在网页内。
第六章 舆情引导与监控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技术中心和组宣办负责监控校内网络舆情,并随时监测校园信息平台以外的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微信、贴吧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涉及学院的舆情,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引导,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信息管理员负责监测本单位舆情,及时收集、汇总、处理,对舆情进行有效控制和正确引导;及时向信息技术中心、组宣办汇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辅导员要密切关注与学生有关的一切舆情,并及时疏导,全力配合舆情的引导与监控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适时成立专家组,深入研究、正确引导网络舆情。为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工作出谋划策,不断完善学院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工作机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定期发布信息管理情况。对信息平台发布内容混乱虚假,不能按时更新基础数据,不能及时更新动态信息,新闻稿件质量极差,工作态度消极的单位,学院将采取通报批评及其他方式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对校园信息平台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信息发布平台责任单位、责任人,学院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信息技术中心、组宣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信息化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各单位归口管理审核对应表
附件3: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附件4:网络信息管理员工作职责
附件5: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网站开通申请表
附件6: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新闻信息报道流程
附件7:各单位信息管理小组成员登记备案表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