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与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校范围内所有区域及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食堂、体育馆、配电室、锅炉房、地下车库、施工现场及临时搭建区域等。全体师生员工、外来施工人员、来访人员均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应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消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全员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落实。
第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消防安全工作,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保障消防经费投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具体牵头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培训教育等日常工作。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定期检查分管部门消防安全落实情况。
第八条 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急处置协调、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公寓中心等部门,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消防设施设备(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的日常维护、检修与更新,保障其完好有效;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处、公寓中心、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学生消防安全教育,规范学生用电用火行为,排查整治宿舍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图书馆负责馆藏文献、档案资料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巡查、用电管理、消防设施维护,制定文献档案灭火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实验室火灾应急预案与防控措施。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违规动火作业。因维修、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经保卫处审批同意,落实专人监护、灭火器材配备、现场清理等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在教学区、宿舍区、图书馆等人员密集或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食堂厨房用火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阀门、灶具,及时清理油烟管道,配备灭火器材,专人值守,严禁离岗。
第十六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大功率取暖器、电磁炉等)、私改电路。学生宿舍、办公楼宇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蜡烛取暖,严禁在床铺上使用电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线路须定期检修,老化、破损线路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停用后须及时切断电源。配电室、机房等重点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配备专用灭火器材,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定期检查电气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 仓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分类存放、通风防潮、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与应急物资。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采购、领用、使用、回收须建立详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使用过程中须有专人监管,严禁随意倾倒、遗留。严禁在宿舍、办公区、教学区存放汽油、酒精、烟花爆竹、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条 全校所有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须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须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停放车辆、设置障碍物;严禁擅自更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布局。消防通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占用、堵塞,确保消防车、消防车辆随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 全校消防设施设备(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防排烟系统等)由消防科统一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完整好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遮挡、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位置。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的,须立即上报保卫处,及时维修更换,维修记录纳入消防档案。灭火器须定期检查压力、外观,确保在有效期内;消防栓须保持完好,水带、水枪等配件齐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配电室、锅炉房、食堂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地下车库、施工现场等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须实行重点监管,落实专人负责,增加巡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重点区域须设置明显消防安全标志,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与应急物资,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临时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灭火器材,规范用电用火管理,落实防火隔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培训、宣传体系,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宣传栏、校园广播、新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新教职工入职、外来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讲解消防法规、火灾预防、应急处置、设施使用等内容。
第三十条 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师生消防安全意识与自防自救能力。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宿舍管理员、楼宇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须定期参加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岗位消防技能。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每年至少组织2次全校性消防应急演练,包括火灾疏散演练、初期火灾扑救演练等,提升师生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楼宇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演练。
第三十二条 消防演练须制定详细方案,明确演练流程、责任分工、注意事项,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优化应急预案与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楼宇实行每日消防巡查制度,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气、疏散通道、消防设施、重点区域等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开展全院范围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对发现的隐患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
第三十五条 重大节假日(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重要活动期间、极端天气(高温、大风等)前,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治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隐患。结合上级部门消防检查要求,开展专项排查整改,对上级通报的隐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按时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隐患排查与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即查即改”的原则,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期限,落实临时防控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七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须经保卫处消防科验收合格,方可销案;整改情况纳入部门年度消防安全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须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区域或场所,上报学院党委研究处置方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落实专人值守与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现火情时,任何人员须立即拨打学校消防值班电话(0434-6091076),清晰报告火灾地点、火势、燃烧物、人员情况及联系方式。同时向所在部门、楼宇管理员报告,启动初期火灾处置程序,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期火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须立即确认火情,启动相应消防设施,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救援。
第六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立即组织人员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序疏散,严禁乘坐电梯。
第四十一条 楼宇管理员、部门负责人须组织人员疏散,清点人数,及时上报疏散情况;对未疏散人员,全力组织营救。疏散过程中,避免拥挤、踩踏,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弯腰前行,远离烟火区域。
第四十二条 火情初期,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使用就近的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扑救火灾时,须根据燃烧物类型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如电器火灾使用干粉灭火器,油类火灾使用泡沫灭火器),严禁盲目扑救,防止火势扩大。
第四十三条 火势无法控制时,须立即撤离人员,关闭门窗(延缓火势蔓延),撤离至安全区域等候消防部门救援。
第四十四条 火灾事故扑灭后,保卫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损失情况、责任主体,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火灾事故或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引发火灾事故的;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损坏挪用消防设施设备,造成火灾隐患或事故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值班人员脱岗、漏岗,导致火情处置延误的等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学院可终止其入校资格,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