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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编辑:工会 发布时间:2025-06-19 点击: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校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校园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称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学校发展进程中的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全面履行工会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条  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法律和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工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利,对行政工作给予配合协助。维护学校的稳定,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组织会员和代表依据法律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校工会要支持和尊重党政领导的指挥权和决策权,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五条 校工会要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校工会配合、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工会会员和组织

第六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七条 工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我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三章  工会的职能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教育职能,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一)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努力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和引导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和活动。联系形势和工作任务对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三)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评选表彰活动,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寓教育于工会各项活动之中

(四)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者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关心劳模、先进人物的工作、健康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

(五)教育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增强事业心,努力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努力维护会员群众的利益,关心群众的生活福利问题,参与和会员切身利益有关的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并监督执行。及时了解和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实际困难与要求,并尽力协助解决。进一步做好会员特殊困难户送温暖的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参与职能,动员和组织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建言献策的民主渠道。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建设职能,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维护职能,切实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六条 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搞好工会财产管理,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校工会组织。

(二)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根据学校总体工作的安排情况,制定工会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心同德办好学校。

(四)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保障会员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会员参加学校的管理,并积极向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心会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改善会员福利,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娱活动。

(六)召集并主持工会委员会议,结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研究学校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改进工作内容和方法,并做好总结工作。

(七)代表工会组织出席各种会议。

(八)负责组织召开教工大会。

第十八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岗位职责:

(一)代表和保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有计划的为女教职工办实事。

(二)协作并监督学校及有关部门贯彻有关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和代表女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诸方面的民主管理。

(三)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文化业务素质,在教育、科研事业的改革中发挥主人翁作用。

(四)关心大龄青年的婚姻问题,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的、富有吸引力的文娱活动,经常听取女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她们的心声。

第十九条  工会经审委员会岗位职责:

(一)代表全校工会会员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协助学校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校工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律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规定、制度。

(三)审查学校工会的财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学校工会的工作需要。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凭证、帐薄报表、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坚持各项资金、财产增减变动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五)对工会会计预算工作、设置帐薄以及一切经济业务的往来进行审检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制度,加强经济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学校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

(六)全面、准确、完整、真实的反映各方面的会计资料,及时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校工会有权提请学校或者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我校正式教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校工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学校第一届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党委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